当前位置:首页 » 课题
中国税收大事记--税务笔记发布
Major Events in Chinese Taxation - By Taxnote

浏览6689

新中国税收大事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时期

2021年,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作要求。

2020年6月30日,全国首次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成功完成。本次个税法修正,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等一系列“组合拳”措施,总体上大幅减税,减轻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个人所得税制将更具科学性、公平性。个人所得税法作为与公民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税法,其修订也更具科学性、公平性。

2018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召开会议,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016年5月1日,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2009年11月6日,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

2009年7月9日到7月10日,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要求税务部门秉承“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

2008年统一企业所得税,内外资企业异税成为历史,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废止农业税。

2003年7月,全国5213个办税大厅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全面推行了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模式。

2002年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多种手段,偷税税款1458.3万元。

1999年,中国税收收入突破万亿大关,当年实现税收收入10315亿元。

1997年,三洋电机完成全国首例电子报税试点申报。

1995年2月28日,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该机构是全国性税务咨询代理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全国一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1994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我国税务代理业进入全面试行阶段。

1994年5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工业部在北京召开“金税工程”工作会议,部署金税系统一期工程实施工作,“金税工程”试点工作于1994年3月启动。

1994年分税制体制建立。

1992年发布了有史以来的第一个《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83年,为了通过用税收来规范围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即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简称利改税。

198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规定涉外企业继续沿用修订后的工商统一税,并要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1958年6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1958年,基于“基本保持原税负、适当简化税制”的指导思想,对税制进行了改革简并,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实行的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制度,使税制结构开始出现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格局,税收制度由原来的14种税简并为9种税。

1950年,发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署政务院通令,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附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

11950年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

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召开,会议研究了税务机构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问题,并拟定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草案)》。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941年4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局所组织规程》,将税务机构分为边区税务总局、边区税务分局、县税务局、税务所四级。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统一了税制,将税的种类分为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三种。

1928年12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了土地税15%、10%、5%三挡税率,并对减免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出:“废除丁漕等重税,规定全国--城市及乡村--土地税则;废除厘金及一切额外税则,规定累进率所得税”。

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第一次公开表明政治态度,明确提出“定限制租课率的法律”,即税收的征收要有限度,且要有法律依据。

中华民国时期

分为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一是北洋政府时期(1912 ~1927) 这一时期国家的主要税收为帝国主义列强所控制,地方军阀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税收制度,苛捐杂税层出不穷,人民负担繁重。田赋仍为正供,包括地丁、漕粮、租课、差徭和杂税等。开征两种新税印花税和通行税。税收管理方面,开始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二是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 这一时期的税制,一方面对原有税种进行整理改革;另一方面为适应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开征了一些新税种。1928年起实行中央、省两级财政体制,明确划分国家税与地方税。税务管理机构,在中央财政部设直接税署、赋税司、税务署、关务署、缉私署、盐政司、专卖事业司分管各税和专卖事务。在税收征管方面,设立了纳税登记制度、复查制度、纳税制度、检查制度、簿籍管理制度等。

清康雍年间实行“摊丁入地”,完成了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次重大的赋役税收制度改革,将沿用两千余年之久的田亩、人丁分别课役的制度合二为一,最终使地丁合征。既相对平均了赋役负担,又减轻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

明代工商业高度发展,在江南等地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社会经济的变化,使税收制度也产生了变化,除江南等产米区继续缴纳实物以外,其余地区缴纳税粮的大都变为缴纳税银,实物税被货币税逐步代替,从而货币税完全通行到田赋、差役、工商税等各方面。另外,明代工矿、商税和专卖收入在税收总额中占据主导地位。为扩大财政收入,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首辅张居正颁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为: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征收,并折收银两;赋役由“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从而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增加了财政收入,使国家“太仓粟可支十年”、“其盈余数十百巨万”。

元代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元代税收因地、因户而异,允许大户包税,重视商业,商人可享受减免税或包税等优惠。元代税收货币化比例加大,自宋出现“交子”以来,赋税征收钞币愈来愈多,日趋普遍。

宋代沿袭唐两税法,田赋每亩在一斗上下。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青苗法”,规定各地政府每年夏收和秋收前,分两次向农户放贷,年息二分,谷熟之后归还贷款。同时,对豪强大户,也“强与之使出息”。宋政府不仅从青苗法的推行中获得大量的利息收入,还避免了贫民下户受高利贷的盘剥。宋代的赋税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田赋夏、秋二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日趋减少,矿、盐、茶、工商税收类和专卖等税的收入比例日益增大,并渐趋占主要地位。宋初颁布《商税则例》,规定了应税物的名目和住税百分之二十、过税百分之三十的税率。

隋唐

从隋文帝至唐开元年间,社会经济呈现蒸蒸日上之势,隋文帝在全国推行均田制,使农田得到迅速发展,也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史称“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如隋”。唐初,推行租庸调制,租:每受田丁每年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男子满21岁为丁),若输稻则为三石。庸:每丁每年为官府无偿服役20天,不股役者可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纳绢3尺。调:随乡土所产,每丁一年纳绫(或绢)2丈,绵3两,纳布者则为2.5丈,另输麻3斤。唐中期,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取消了租庸调法按人丁为依据征收赋役的作法,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开辟了税收“以资产为宗”的新阶段,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件大事。唐中后期,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开始对盐、茶、酒征税,同时沿袭前朝旧制,继续征收商税和关税。

汉代承袭和发展了秦制,重农抑商,汉高祖《贱商令》要求对商人“重租税以困辱之”,在重农方面,强调“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并将税收纳入“上计制度”进行管理,并对某些税种设立专管官员,如盐官和铁官等。

秦汉时期,税收制度较为规范和完善,如在秦律中已有《田律》、《关市律》、《金布律》等。秦统一后,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即以“治粟内使”和“少府”分别管理国家的财政和税收。但由于秦朝横征暴敛,“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制二十倍于古”,导致秦朝迅速覆灭。

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逐步瓦解,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多少收税,这是古代田赋制度的重大变化。

西周实行井田制,推行“彻法”。所谓“周人百亩而彻”,就是九百亩井田,将其中一百亩公田的收获上缴国家。周代还实行“贡法”, 分“万民之贡”和“邦国之贡”,是各国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献纳物品的制度。此外还有“九赋”,包括关税、市税和各种资源开发税、物产税等。

税收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夏代的土贡又称“九贡”,是我国最早的税收形式。《夏书》中有“职听讼,收赋税”的“啬夫”,现存的《尚书·禹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税法。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 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按其收获量的十分之一纳贡。 商:商代仍沿袭夏的贡制,有“殷人七十而助”之说,即每家耕种七十亩私田,还有公田七十亩,由八家共同耕种,此为“助”,即“助耕”, 税率约为十分之一。



相关:世界税收大事记







返回